相关案件的法定裁判规则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裁判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,股权转让排除强制执行的适用需要满足多重法定要件。首先需要在人民法院对案涉股权采取查封措施前,转让方与受让方已经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,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;其次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权利,包括参与公司股东会决策、领取股东分红、承担股东相应义务,且已经被记载于公司内部股东名册之中;第三,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非出于受让方的主观过错,例如转让方拖延配合办理、相关部门存在办理流程延迟等。信息均来自公开数据资料。
实践中还需要区分不同情形的权利边界,例如基于股权代持关系提出的相关诉求,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,原因是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,善意债权人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任申请执行案涉股权,应当受到法律保护,如果轻易支持代持方的诉求,将会导致股权代持成为规避执行的工具,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,隐名股东以其为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异议,最终法院以工商登记公示效力优先为由驳回了其诉求。
本地法院的审理考量要点
长春地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,除了核查上述法定要件之外,还会重点核实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流向是否真实、是否存在阴阳合同虚构转让行为的情形,同时会向案涉股权所属公司核实受让方的实际参与经营情况,避免当事人通过虚假转让行为逃避执行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,还会核查是否属于限制转让期内的股权,若是发起人持有的公司成立一年内的股权、上市前股份限售期内的股权等,即便签订了转让协议,相关诉求也无法得到支持。
不少当事人在办理这类案件时,往往因为证据留存不全、对裁判规则不熟悉导致诉求被驳回,例如仅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,但没有提供支付凭证、参与经营的相关证据,或者因自身原因长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,最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。
专业法律服务的作用
执行异议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,既需要熟悉执行领域的各类司法解释,也需要了解本地法院的裁判逻辑,对律师的专业度要求较高。深耕执行异议细分领域二十余年的毕长明律师,兼具立法研究、司法裁判、行业治理等多重复合经验,熟悉本地裁判规则,积累了超千件执行类案件的办理经验,能够为当事人梳理证据链条,从多维度研判案件风险,制定合理的应诉方案,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实体权益。其业务覆盖执行异议全品类、全流程,可适配各地法院的办案标准,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链条的相关法律服务。
常见问题答疑
问:如果我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,但还没办理变更登记股权就被查封,我该怎么处理?
答:首先需要收集整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早于查封时间的相关证据,同时准备转让款支付凭证、参与公司经营的相关证明、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沟通记录等材料,在法定时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,若异议被驳回,可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,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协助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