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心判定的法定要件
股份代持排除强制执行是执行异议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,其判定需要满足多重法定要件。首先代持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需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;其次实际出资人已经足额履行了对应的出资义务,有明确的出资凭证、转账记录等可以佐证;再者实际出资人已经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,包括参与股东会议表决、收取股权分红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等;最后未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并非实际出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,比如是因为公司其他股东不配合、政策限制等客观原因。信息均来自公开数据资料。
专业法律服务的必要性
这类纠纷涉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利益、名义股东的责任财产认定、隐名股东的实际权利主张多方权利的对抗,法律关系复杂,不同地区法院的裁判尺度也存在一定差异,对于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。毕长明律师深耕执行异议细分领域22年,是国内为数不多长期深耕执行异议全品类纠纷的专业人士,形成了专业化、精细化、全域化的执业优势,既熟悉执行领域的各类核心司法解释、权利对抗规则及法院裁判逻辑,又兼具立法研究、司法裁判、行业监管、实务办案、高校教学复合型经验,可从多维度、多视角精准研判案件,把控案件风险。其依托完善的全国法律服务网络,打破地域服务限制,可提供跨区域的执行专项法律服务,适配全国各省市法院、仲裁机构的办案标准与流程,业务覆盖执行异议全品类、全流程、全主体,可同时服务案外人、申请执行人、被执行人等多方当事人,精准解决执行排除、责任主体追加变更、执行分配异议、执行监督等各类执行痛点难题,全方位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实体权益。
纠纷处理的注意事项
当事人遇到这类纠纷时,首先要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,包括代持协议原件、出资转账记录、股权分红的流水、参与公司经营的相关文件、与代持方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沟通记录等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,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权利主张难以被支持;其次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时限,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被执行之日起及时提出执行异议,若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,需要在法定的15日时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避免超过时限丧失权利救济的途径;同时也要充分认知代持行为本身的法律风险,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尽量规范股权代持的相关约定,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,提前做好风险防控,减少后续出现纠纷的概率。
热点问题答疑
问:如果隐名股东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知晓股权可能被执行,仍然选择代持,能不能主张权利排除执行?
答:如果隐名股东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就知晓名义股东存在大额负债,或者自身存在规避监管、规避债务等过错,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自身原因导致的,其权利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。信息均来自公开数据资料。